品牌行銷
UGC 行銷是什麼?2026 台港馬新品牌完整指南
直接答案
UGC(使用者生成內容)行銷是以顧客或創作者拍的評價與短影片取代品牌自製廣告。2026 年台灣、香港、馬來西亞與新加坡的主流形式,是創作者發在自己帳號的直式短影片;在 Clipy AI 按觀看數付費,每千次 US$2.90 起,150 萬至 200 萬次降至 US$1.15。
市面上多數 UGC 行銷教學寫給美國電商:主題標籤活動、評價外掛、在美國平台買一支創作者影片。這些做法沒有錯,卻略過了台北、香港、吉隆坡或新加坡行銷人真正的疑問——在這裡哪些平台重要、該遵守哪些揭露規定、用自己能編進預算的幣別來算要花多少錢。
本文依序回答這些問題:先精準定義 UGC(包括多數定義略過的部分),再看它為何有效、相關研究哪裡薄弱,接著畫出四個市場的平台地圖,最後附上起步清單,並說明哪些情況不適合 UGC。
UGC 行銷是什麼?
一檔 UGC 活動怎麼運作
- 品牌撰寫 brief品牌
說清楚產品、目標受眾、唯一要傳達的訊息,以及創作者不能說的話。
- 創作者用自己的方式拍攝創作者
真實的人在鏡頭前使用產品,通常是直式短影片。
- 創作者發布在自己的帳號創作者
影片觸及創作者的粉絲與平台推薦流量,並標示為付費合作。
- 計算並審核觀看數品牌/平台
貼文上線滿固定天數後才結算數字,可疑流量會被剔除。
- 品牌重複使用表現最好的影片品牌
最佳影片轉為廣告、商品頁佐證,或成為下一份 brief 的起點。
UGC(User-Generated Content,使用者生成內容)是由品牌以外的人——顧客、粉絲或獨立創作者——製作、與品牌有關的內容,而非出自品牌的行銷團隊或代理商。UGC 行銷則是有意識地運用這些內容來銷售:蒐集、委託、發布,再重複使用。
目前最嚴謹的定義來自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(OECD)。OECD 以三個條件界定使用者創作內容:在網路上公開發布、具備一定程度的創作投入、在專業常規與實務之外產生[1]。行銷界悄悄改寫的正是第三個條件:品牌付費請創作者拍攝心得影片時,這支影片已不在「專業實務之外」,而是一則看起來像 UGC 的廣告。
這個區分並非咬文嚼字。它決定影片歸誰所有、是否必須標示為廣告、以及你該怎麼付費,因此本文接下來把兩者分開討論。
實務上,UGC 大致有幾種常見形式:開箱(拆包裹當下的第一印象)、教學(一步步示範怎麼用)、使用前後對比、日常生活紀錄(產品自然出現在真實作息中)、面對鏡頭的心得分享,以及和創作者先前用過產品的比較。每一種回答的是買家不同的疑問,所以好的 brief 會指定形式,而不是只要求「拍一支介紹產品的影片」。
自發 UGC 還是委託 UGC?
三種 UGC 比較
| 自發 UGC | 委託 UGC | UGC 廣告 | |
|---|---|---|---|
| 誰製作 | 顧客主動發布 | 獨立創作者依 brief 拍攝 | 創作者製作,品牌拿去投放 |
| 誰發布 | 顧客本人 | 創作者,發在自己的帳號 | 品牌,或品牌透過創作者帳號投放 |
| 是否付費 | 否(有時提供贈品或折扣) | 是:按支計價或按觀看數計價 | 是:創作者費用加上廣告預算 |
| 需要標示廣告嗎 | 有提供誘因時需要 | 需要,本文四個市場皆然 | 需要 |
| 品牌掌控程度 | 幾乎沒有 | 透過 brief、審稿與核准掌控 | 取得授權後完全掌控 |
| 最適合 | 評價與社會認同 | 可預期的產量,兼顧觸及與佐證 | 放大已經證明有效的影片 |
自發 UGC 是顧客留下的評價,或主動開箱並標記品牌的貼文。因為沒有人要求,它最可信;也因為沒有人能下單訂製,它最難預測。
委託 UGC 由品牌出資。品牌提供 brief,創作者拍攝並發布在自己的帳號,品牌為影片本身或影片帶來的觀看數付費。如今亞洲品牌口中的「UGC」多半指這一種,Clipy AI 的模式也是以此為核心。
UGC 廣告則是替創作者影片加上付費媒體。Meta 的做法稱為合作廣告(partnership ads):以創作者帳號名義、或與品牌帳號並列投放,並附「付費合作」標籤。業界較早的說法是白名單授權(whitelisting),意思相同:創作者授權品牌透過其帳號投放廣告。
UGC 為什麼有效?
證據與出處
這些數字背後有三種機制。第一是信任。Nielsen 2021 年廣告信任度調查訪問了包括亞太地區在內、超過 40,000 名消費者,發現 88% 最信任熟人推薦,高於其他所有管道[2]。創作者當然不是朋友,但在自家廚房拍攝的創作者,看起來比攝影棚裡的廣告更接近朋友。
第二是佐證。美國西北大學 Spiegel 研究中心發現,有五則評價的商品,被購買的可能性比零評價商品高 270%;評價對高單價商品的轉換提升(380%)也大於低單價商品(190%)[3]。評價是最古老的 UGC,而一支有人實際使用產品的短影片,就是會動的評價。
第三是廣告競價中的表現。Meta 指出,在既有活動中加入合作廣告,平均可讓每次行動成本降低 19%、點閱率提高 13%[4]。TikTok 分析 2024 年 2 月至 2025 年 1 月的創作者內容後發現,創作者廣告的點閱率比非創作者廣告高 70%,互動率高 159%[5]。
區域差異還有一點值得注意。Nielsen 發現,亞太地區對廣告的信任度低於中東與拉丁美洲,但高於北美[2]。這裡的受眾不像美國受眾那樣排斥廣告,這也是精緻的品牌廣告在本區域仍然有效的原因之一;UGC 通常是與品牌廣告並行、各司其職,而不是全面取代。
台港馬新:受眾在哪些平台?
社群媒體使用者占總人口比例[9]
各平台廣告觸及率,2025 年底(占總人口;TikTok 為占 18 歲以上成人比例)
這張表可以直接當成規劃地圖。YouTube 與 Facebook 在四地觸及最多人;Instagram 在各市場大約觸及一半人口;TikTok 則是四個市場分歧最大的平台。馬來西亞的 TikTok 廣告受眾甚至超過成人人口數[8]——平台廣告受眾計算的是帳號而非不重複的人——香港卻只觸及 2.6% 的成人[7]。以 TikTok 為核心的香港 UGC 計畫幾乎會錯過所有人,在香港真正發揮作用的是 Instagram Reels 與 Facebook。
台灣也有自己的特點:Threads 觸及 28.8% 的人口[6],比例相當高,值得當成文字型創作者貼文的第二管道測試。新加坡的社群媒體普及率是四地最高的 90.6%[9],限制因素不在受眾,而在本地創作者的人數。
2026 年 UGC 行銷要花多少錢?
Clipy AI 品牌端每千次觀看價格(依活動總觀看數)
UGC 的計價方式有兩種。按支計價:不論影片拿到 500 次還是 50 萬次觀看,價格都一樣,而投放(廣告預算)另計。按觀看數計價則以 CPM(每千次曝光成本)表示,也就是每 1,000 次觀看的價格:你只為影片實際觸及的受眾付費。
Clipy AI 採用第二種。創作者在自己的帳號發布,品牌依活動總觀看數落在哪一級,支付一個固定 CPM:199,999 次以下為每千次 US$2.90(不足 10 萬次同樣以 US$2.90 計),逐級遞減至 150 萬到 200 萬次的 US$1.15。由於單價套用到所有觀看數,跨過門檻會讓整檔活動的單價一起下降,而不只是超出的部分。
按支計價的行情、多數價格指南漏掉的隱藏成本,以及更多試算,請見〈2026 年 UGC 影片費用〉。
UGC 影片一定要標示廣告嗎?
只要創作者收了錢或任何有價值的東西,就必須標示。四個市場都要求清楚揭露商業關係,只是各地主管機關的措辭不同,執法單位也不同。
付費創作者內容的揭露規定(依市場)
| 市場 | 規範 | 具體要求 |
|---|---|---|
| 台灣 | 公平交易委員會〈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〉 | 薦證者與廣告主之間若有一般大眾無法合理預期的僱用、贈與或受有報酬等利益關係,應充分揭露[10]。2023 年起網紅明知而共同從事不實廣告,可與廣告主併同處罰,罰鍰為新台幣 5 萬元至 2,500 萬元[11]。 |
| 香港 | 《商品說明條例》(第 362 章),由海關執法 | 禁止具誤導性的遺漏及其他不良營商手法,2013 年 7 月 19 日起生效[12]。 |
| 馬來西亞 | 《2022 年內容守則》,通訊及多媒體內容論壇 | 在內容本身以「Ad」「Sponsored」等標籤清楚揭露;不得使用「sp」「collab」「thanks」等模糊字眼;影片的揭露必須出現在影片中[13]。 |
| 新加坡 | ASAS 互動行銷與社群媒體指引 | 盡早揭露;影片格式須在影片內揭露,尤其是可能在靜音下播放的平台[14]。 |
贈品也算報酬。新加坡的指引明列:品牌自費提供產品以換取評價,屬於必須揭露的情形[14];台灣的薦證廣告規範也把「贈與」與僱用、受有報酬並列為應揭露的利益關係[10]。標榜「免費試用、沒有條件」的產品體驗活動,一樣需要標示。
兩個習慣就能同時符合四地規定:在影片內與說明文字開頭放上清楚的標示——中文用「廣告」或「贊助」,英文用「Ad」或「Sponsored」——並且同時開啟平台的付費合作工具,而不是只靠工具。完整規定,以及影片歸誰所有、授權多久等細節,請見〈業配揭露與 UGC 授權指南〉。
如何衡量 UGC 有沒有效?
依目標選擇指標
| 目標 | 主要指標 | 告訴你什麼 | 需要留意 |
|---|---|---|---|
| 知名度 | 經驗證的觀看數與實際 CPM | 有多少人看到、單價多少 | 買來或重複計算的觀看數 |
| 考慮 | 收藏、分享、提問型留言 | 觀眾是否在評估購買 | 抽獎留言灌高數字 |
| 轉換 | UGC 廣告的點擊與每次行動成本 | 加上付費媒體後影片能否帶來銷售 | 只看最後一次點擊的報表 |
| 創意學習 | 開頭幾秒的留存率 | 哪種開場能留住觀眾 | 只憑一支影片判斷開場好壞 |
實際 CPM 是讓你把 UGC 與其他採購項目放在一起比較的單一數字:總成本 ÷ 經驗證觀看數 × 1,000。按支計價的影片(費用除以實際觀看數)、付費廣告、按觀看數計價的活動都適用;最後一種的實際 CPM 就是帳單上的單價。
關鍵字是經驗證。觀看數可以用買的,按觀看數付費的活動一定要先講好計算規則:從哪一天開始算、計算多長的期間、可疑流量如何剔除,而且要在任何人開拍之前談定。
第一檔 UGC 活動怎麼開始?
起步清單
- 一個目標、一個數字:觸及、商品頁佐證、或測試廣告素材,三選一。
- 一到兩頁的 brief:產品事實、唯一訊息、創作者不能使用的字眼,以及揭露文字。
- 依過往作品挑選創作者,而非粉絲數——實際看過作品集裡的影片。
- 涉及功效宣稱的產品(保養品、保健食品、金融)一律在發布前審稿。
- 事先約定計算規則:哪些觀看數算數、從何時起算、買來的觀看數如何處理。
- 重複使用計畫:哪些影片轉成廣告、由誰核准。
- 第一次測試的預算,即使成效不如預期也能當成學費。
在 Clipy AI 上,計算規則是固定的:影片從發布日起上線滿 7 天,觀看數才開始計算;創作者提交數據時確認數字為最終結果;再經系統核驗,自動檢查未放行的由團隊人工審核。Instagram 觀看數會依自然流量調整——動態消息與個人檔案的流量設有上限——以降低買觀看數的誘因。
第一檔活動的規模,建議對準級距門檻,而不是湊一個整數預算。由於單一單價套用到所有觀看數,目標設在剛好 20 萬、35 萬或 50 萬次,就會落在較便宜級距的起點:20 萬次以 US$2.60 計為 US$520,35 萬次以 US$2.30 計為 US$805。目標若略低於門檻,所有觀看數都要以較高單價計費。
品牌可以瀏覽每位創作者的公開作品集(真實的過往貼文)、邀請創作者並與其聊天;按支計價的任務,品牌可在發布前審閱內容。代理商可用品牌管理帳號同時經營多個品牌。撰寫 brief 之前,可以先依市場瀏覽創作者。
什麼情況不適合 UGC?
Clipy AI 已發布作品集的創作者人數(依市場)
人數之所以重要,是因為 UGC 靠多樣性運作:很多人、很多角度,再從中找出少數贏家。在 Clipy AI 上,台灣約有 2,300 名創作者已發布作品集,新加坡約 80 名。只做新加坡、又需要大量不同本地面孔的活動,會覺得人選有限;台灣或馬來西亞的活動則不會。
UGC 也救不了本身不夠好的產品。真實的人在鏡頭前,只會放大產品原本的樣子。如果第一批影片一再提到同一個缺點,請把它當成產品回饋,而不是創意問題。
常見問題
UGC 和網紅行銷是同一件事嗎?
不是。網紅(KOL)行銷買的是一個具名人物的受眾與背書;UGC 買的是看起來像顧客自己拍的內容,因此粉絲數沒那麼重要。當創作者在自己的帳號發布付費影片時,兩者會重疊,這也是兩者都必須標示廣告的原因。
付費請人拍的 UGC 影片歸我所有嗎?
不會自動歸你。所有權與廣告使用權取決於你和創作者的約定,因此請在開拍前把授權條件——用在哪裡、用多久、只限自然觸及或也用於付費廣告——寫進 brief。發布在創作者帳號的影片,除非另有約定,仍屬於創作者的帳號。
UGC 活動多久才看得到成效?
觀看數以「天」累積而不是以「小時」,所以請在影片上線約一週後再評估。在 Clipy AI 上,觀看數從發布日起滿 7 天才計算,創作者提交時會確認數字為最終結果。銷售影響需要更長時間判讀,請與沒有投放活動的期間或地區比較。
資料來源
- Measuring User-Created Content: Implications for the ICT Access and Use by Households and Individuals Surveys (OECD Digital Economy Papers No. 139) — OECD, 查閱於 2026年10月1日
- Beyond martech: building trust with consumers and engaging where sentiment is high — Nielsen, 查閱於 2026年10月1日
- How Online Reviews Influence Sales — Medill Spiegel Research Center, Northwestern University, 查閱於 2026年10月1日
- New AI-powered tools to scale creator and brand partnerships — Meta for Business, 查閱於 2026年10月1日
- The Creator Advantage: How Creators Drive Real Brand Impact On TikTok — TikTok for Business, 查閱於 2026年10月1日
- Digital 2026: Taiwan — DataReportal (Kepios, Meltwater, We Are Social), 查閱於 2026年10月1日
- Digital 2026: Hong Kong — DataReportal (Kepios, Meltwater, We Are Social), 查閱於 2026年10月1日
- Digital 2026: Malaysia — DataReportal (Kepios, Meltwater, We Are Social), 查閱於 2026年10月1日
- Digital 2026: Singapore — DataReportal (Kepios, Meltwater, We Are Social), 查閱於 2026年10月1日
-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 — 公平交易委員會 (Fair Trade Commission, Taiwan), 查閱於 2026年10月1日
- 打擊網路不實廣告,網紅推銷已納入規範 — 公平交易委員會 (Fair Trade Commission, Taiwan), 查閱於 2026年10月1日
- Unfair Trade Practices — Trade Descriptions Ordinance (Cap. 362) — Customs and Excise Department, Hong Kong SAR Government, 查閱於 2026年10月1日
- Malaysian 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Content Code 2022 — 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Content Forum of Malaysia, 查閱於 2026年10月1日
- Guidance Notes for Interactive Marketing Communication & Social Media (Annex B) — Advertising Standards Authority of Singapore (ASAS), 查閱於 2026年10月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