品牌行銷
網紅合作 brief 範本:10 個欄位寫出好 UGC(2026)
直接答案
UGC brief 是一到兩頁的文件,告訴創作者影片的目的、產品的事實、要拍什麼、不能說什麼、如何揭露合作關係,以及成果怎麼評估。2026 年一份好用的 brief 有 10 個欄位,從目標到付款,並提供開場選項,而不是逐字腳本。
多數 UGC brief 會往兩個方向失敗。寫得像電視廣告腳本,拍出來的影片就像廣告,被一滑而過;只寫一句「自然就好」,拍出來的影片看起來不錯,卻賣不動任何東西。搜尋這個主題排在前面的 brief 文章,把這個矛盾描述得很好,但沒有一篇告訴你:在馬來西亞或台灣該貼上哪一句揭露文字、Instagram 現在允許多長的影片,或者如何寫出能同時用於兩個市場的 brief。
這份範本補上這些:10 個欄位,每一欄都有寫法與範例;附出處的 2026 年平台規格;符合各地主管機關要求的揭露措辭;以及最後的檢查清單。把表格複製到你自己的文件裡,填好就能用。
brief 要寫什麼?10 欄範本
範本:10 個欄位,以一款新上市的日常防曬為例(示意)
| # | 欄位 | 要寫什麼 | 範例 |
|---|---|---|---|
| 1 | 目標與一個數字 | 影片的用途,以及如何評估 | 商品頁佐證;在固定期間後以收藏數與經驗證觀看數評估 |
| 2 | 觀眾與洞察 | 誰在看,影片要改變他什麼想法 | 因為上妝後覺得油膩而不擦防曬的上班族 |
| 3 | 產品事實 | 可以證明的事實與依據 | 質地輕薄;包裝上標示的 SPF 與 PA 等級;無香料 |
| 4 | 唯一訊息 | 觀眾應該記住的一句話 | 「擦了會忘記自己有擦的防曬。」 |
| 5 | 開場選項 | 兩到三個可選的開場,不是腳本 | 手背塗抹測試;「我為什麼不再跳過防曬」;上粉底後的前後對比 |
| 6 | 形式與規格 | 平台、長度範圍、畫面方向、字幕 | Reels 與 TikTok 用直式影片,遠低於一分鐘,內嵌字幕 |
| 7 | 必拍與禁止事項 | 必要畫面、禁用字眼與宣稱、競品 | 近拍質地;不得說「治痘」;不提競品名稱 |
| 8 | 揭露文字 | 確切的字句與位置 | 開頭幾秒在畫面上顯示「廣告」/「Ad」,說明文字開頭也要有 |
| 9 | 授權、時程與審稿 | 影片可用在哪裡、用多久;發布期間;審稿步驟 | 創作者自然發文+品牌商品頁使用;第 2 週發布;發布前審稿 |
| 10 | 付款與衡量 | 創作者如何計酬、什麼數字算數 | 按經驗證觀看數付費,貼文上線滿 7 天後計算 |
UGC brief 是品牌在創作者拍攝「使用者生成風格」內容之前寄出的文件。它比代理商的創意簡報短,因為把它變成影片的是創作者本人而不是製作團隊——通常一個人、一支手機、一個下午。上表的每一個欄位都有存在的理由:少了它,就會發生某種常見的失敗。
請控制在一到兩頁。創作者多半在手機上、在其他工作之間閱讀 brief。重要的規定,就用白話寫在第 7 或第 8 欄;不重要的,就刪掉。
不同欄位應該由不同的人負責。行銷人寫第 1 至 6 欄;負責核准宣稱的人——法務、法規或產品團隊——負責第 3、7、8 欄;執行活動的人負責第 9、10 欄。在 brief 寄出前請各負責人填好自己的欄位,比把每支完成的影片依序送給三方審核快得多。
多數 brief 為什麼失敗?
brief 草稿的警訊
- 逐字腳本。創作者會照著念,影片聽起來就像在念稿。
- 不只一個主要訊息。觀眾從一支短影片只會記得一件事,請選定它。
- 沒有依據的宣稱,或創作者自己無法親眼確認的宣稱。
- 沒有揭露文字,讓每位創作者自己發明一句。
- 沒有長度或畫面方向,結果一半的影片規格不對。
- 授權留到之後再談,而影片已經拍好了。
- 沒有衡量規則,事後沒有人能同意它到底有沒有效。
這些多半是遺漏,而不是錯誤。創作者會用猜測填補空白,而猜測很少和品牌的本意一致。與其說 brief 是創意文件,不如說它是一份事先做好的決定清單,讓創作者不必替你做這些決定。
腳本問題特別值得一提,因為品牌最常重蹈覆轍。腳本讓人覺得安全——每個字都核准過——但觀眾聽得出「說話」和「念稿」的差別。你真正需要掌控的範圍其實很窄:宣稱(第 3 欄)、禁用字眼(第 7 欄)與揭露(第 8 欄)。其餘的都可以交給創作者。
每個欄位怎麼寫?
涵蓋 10 個欄位的 5 條寫作原則
- 先說任務(第 1、10 欄)
說清楚影片的用途,以及用哪個數字評估。知道目標的創作者,會做出和只知道產品的創作者不同的選擇。
- 描述一個人,而不是人口統計(第 2 欄)
「25 至 34 歲女性」對創作者毫無幫助;「覺得防曬油膩而不擦的上班族」才告訴他該拍什麼。
- 把事實和行銷分開(第 3、4 欄)
先列出事實與依據,再寫唯一訊息。事實可以讓創作者用自己的話說;沒親眼見過的宣稱,他無法替你辯護。
- 給開場選項,不給腳本(第 5、6 欄)
提供兩到三個開場與形式,讓創作者自己挑選、自己措辭。
- 規則寫一次、寫白話(第 7 至 9 欄)
禁用字眼、揭露、授權與日期,各寫一行。brief 裡不放法律用語,那些交給合約。
在台灣,第 3 欄帶有 brief 常忽略的法律分量。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薦證廣告規範要求:以消費者親身體驗作為薦證時,該消費者在薦證當時必須是商品的真實使用者[8]。實務上就是:提早寄出產品,讓創作者有時間好好使用;也絕不要在 brief 裡要求他描述自己沒有得到的效果。
第 9 欄是多數爭議的起點。請在任何人開拍之前寫清楚影片可以出現在哪裡——只限創作者自己的貼文、品牌商品頁,還是付費廣告——以及可以用多久。事後才改變使用範圍,等於在較弱的立場上重新談判。
第 2 欄最能提升影片品質,卻也最常空白。請寫下觀眾現在的想法,以及看完影片後你希望他產生的想法——從「防曬很油」到「這一款不會」。知道要推翻哪個想法的創作者,會挑出能推翻它的畫面。第 7 欄則是它的鏡像:列出會構成你無法支持之宣稱的確切字句,尤其是保養品、保健食品與任何涉及健康的產品。
2026 年 brief 要寫哪些規格?
第 6 欄可用的平台規格(依官方或業界公布)
長度上限變長了,但上限不是目標。Instagram 把 Reels 上限放寬到 3 分鐘時,就在不久之前還一再提醒創作者:發布超過 90 秒的 Reels 並不是好主意[1]。要觸及新觀眾的 UGC,請在 brief 中指定一個遠低於上限的長度範圍,再讓表現最好的長度決定下一輪。
請創作者以手機允許的最高畫質拍攝直式影片,並內嵌字幕,因為很多短影片是在靜音下被看完的。如果打算把影片轉作付費廣告,除了發布版本之外也要索取原始檔,並寫進第 9 欄。
提醒創作者:畫面文字與產品本身,不要放在畫面最上緣、最下緣與右側邊緣,因為各個應用程式會在那些位置疊上按鈕、說明文字與帳號資訊。這只是第 6 欄裡的一行字,卻能省下意想不到的重拍次數。
brief 裡該放哪一句揭露文字?
各市場的揭露措辭(第 8 欄)
| 市場 | 使用 | 位置 | 避免 |
|---|---|---|---|
| 台灣 | 清楚說明付費或贈品關係,例如「廣告」或「本影片由○○贊助」 | 影片內與說明文字 | 隱瞞一般大眾無法合理預期的利益關係[8] |
| 香港 | 「廣告」/「Ad」或「Sponsored」 | 開頭、影片內與說明文字 | 具誤導性的遺漏,《商品說明條例》明文禁止[9] |
| 馬來西亞 | 「Ad」「Advertisement」或「Sponsored」,與影片使用同一種語言 | 與內容本身放在一起;影片須在影片內揭露;直播中定期重複 | 單獨使用「sp」「spon」「collab」「thanks」「ambassador」[7] |
| 新加坡 | 「#sponsored」「#adv」,或「This post was sponsored by…」等句子 | 越早越好;在影片中清楚可見 | 只把揭露放在觀眾看不到的地方[6] |
| 美國 | 「#ad」「#sponsored」或「Advertisement」 | 影片內,而不只在說明文字 | 「sp」「spon」「collab」、單獨的「thanks」;只依賴平台工具[5] |
這張表藏著一個區域活動的陷阱。新加坡的指引把「#sp」列為可接受的簡短揭露[6],但馬來西亞《內容守則》與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都要求創作者避免使用[7][5]。跨市場共用的 brief 應該採用最嚴格的共同措辭:英文用「Ad」或「Sponsored」,中文用「廣告」,在開頭幾秒顯示於畫面上,並放在說明文字開頭。
另有兩條規則同時出現在不只一個主管機關的條文中:揭露要放在影片本身,而不只在說明文字;也不要只依賴平台的付費合作標籤[5][7]。標籤仍然要開啟。完成的影片歸誰所有、可以使用多久,請見〈業配揭露與 UGC 授權指南〉。
不寫腳本,怎麼給開場?
第 5 欄可提供的開場
- 結果先行:先給使用後的畫面,再示範怎麼做。
- 犯錯經驗:「我用錯這個東西好幾年了。」
- 誠實的懷疑:「我本來不覺得這對我的皮膚有用。」
- 實測:快速的並排比較或塗抹測試,前幾秒不說話。
- 日常作息:產品自然出現在早晨或通勤的例行公事裡。
- 留言區一直在問的問題,在鏡頭前回答。
開場(hook)是決定觀眾要不要繼續看的最初幾秒。從這類清單中提供兩到三個選項,讓創作者挑選適合自己的一個並用自己的話說。這樣你能在不同創作者之間得到多樣性——這正是 UGC 的意義——同時不失去對訊息的掌控。
有證據顯示,為平台量身打造的內容更能留住注意力。TikTok 分析歐洲五國約 220 項品牌提升研究、約 2,800 則廣告後發現,與創作者合作的廣告六秒觀看率高出 91%,專為 TikTok 製作的內容也比為其他地方製作的內容多被觀看 13% 的時間[4]。這是平台自己以 2020 年 10 月至 2021 年 5 月資料所做的研究,但方向支持「為平台寫 brief」,而不是把電視廣告剪短。
把開場當成實驗。多位創作者使用同一份 brief 時,請建議不同創作者嘗試不同的開場,而不是讓大家都挑同一個最愛。計算期間結束後,依開場比較留存率與收藏數,下一份 brief 就能以有效的開場打頭陣。幾輪下來,你會累積一套專屬於自家產品與市場的開場庫。
審稿與修改該怎麼安排?
從草稿到重複使用
- 創作者提供草稿創作者
涉及宣稱或 brief 要求審稿時,於發布前提供。
- 品牌依 brief 審稿品牌
檢查第 3、7、8 欄——宣稱、禁用字眼、揭露——而不是個人喜好。
- 一輪修改創作者
事先定義什麼算修改(一句話、一段說明文字、一個剪接),什麼算重拍。
- 在約定期間發布創作者
發在創作者自己的帳號,附上揭露文字與平台的合作標籤。
- 先計算,再重複使用品牌
在固定期間後判讀成果,依約定的授權,把最好的影片用於廣告或商品頁。
審稿應該檢查的是 brief,而不是品牌負責人的品味。影片若符合宣稱、禁用字眼與揭露規則,請克制改寫創作者措辭的衝動;那份不夠精修的自然感,正是你付費購買的東西。
把雙方的回覆時限都寫清楚:創作者要在幾個工作天內提供草稿,品牌要在幾個工作天內回覆。只規定創作者、不規定品牌回覆時間的 brief,常讓草稿等上一週才核准,最後錯過發布期間。
在 Clipy AI 上,按支計價的任務,品牌可在發布前審閱內容。影片從發布日起上線滿 7 天,觀看數才開始計算;創作者提交時確認數字為最終結果,再經系統核驗,自動檢查未放行的由團隊人工審核——這讓第 10 欄成為既定規則,而不是需要談判的項目。這些數字該怎麼解讀,請見〈UGC 成效與 CPM 指標〉。
一份 brief 怎麼用在兩個市場?
同一檔活動的在地化:台灣版與馬來西亞版 brief 的差異
讓第 1、4、9、10 欄在各市場保持一致,成果才能比較;其餘欄位再在地化。區域 brief 最常見的錯誤,是把英文 brief 逐字翻譯,連開場也照翻;而開場恰恰是最應該由在地創作者提出的部分。
依語言拆分 brief 之前,先確認創作者人數。在 Clipy AI 上,台灣約有 2,300 名創作者已發布作品集,馬來西亞約 1,070 名,而且還會依語言再細分;香港約 310 名,新加坡約 80 名。需要大量不同創作者、人數卻不多的市場,寫成一份區域 brief 會比較好。
寄出 brief 前的最後檢查
每一項都打勾再寄出
- 一個目標,以及評估它的一個數字。
- 把觀眾描述成一個有困擾的人,而不是人口統計。
- 附依據的產品事實,以及唯一訊息。
- 兩到三個開場選項;沒有逐字腳本。
- 平台、畫面方向,以及遠低於平台上限的長度範圍。
- 禁用字眼與宣稱,包括競品。
- 每個市場確切的揭露文字,以及放置位置。
- 授權範圍、發布期間與審稿步驟,並附日期。
- 付款條件,以及計算成果的規則。
- 產品提早寄出,讓創作者能真正使用。
通過這份清單的 brief,寄給一位或五十位創作者都不需要修改。在 Clipy AI 上,你可以從作品集挑選創作者、邀請他們接下 brief,並在開拍前透過聊天確認切角。
常見問題
UGC brief 應該寫多長?
一到兩頁。創作者多半在手機上、在其他工作之間閱讀 brief,所以每個欄位都應該在一兩行內寫完。詳細的法律條款放在合約裡,不要放在 brief。
UGC brief 需要附腳本嗎?
不需要。提供兩到三個開場選項、唯一訊息,以及關於宣稱、禁用字眼與揭露的規則,再讓創作者用自己的話表達。照腳本拍的 UGC 聽起來像在念稿,這正好和 UGC 的目的相反。
UGC brief 應該要求什麼揭露文字?
跨亞洲市場的活動,英文用「Ad」或「Sponsored」,中文用「廣告」,在開頭幾秒顯示於畫面上並放在說明文字開頭,同時開啟平台的合作標籤。避免使用「sp」「collab」與單獨的「thanks」,馬來西亞《內容守則》與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都提醒不要這樣標示。
資料來源
- Instagram Officially Expands Reels Length to 3 Minutes — Social Media Today, 查閱於 2026年10月1日
- Upload YouTube Shorts — YouTube Help (Google), 查閱於 2026年10月1日
- TikTok Auction In-Feed Ads (video ad specifications) — TikTok Ads Help Center, 查閱於 2026年10月1日
- Brand Collaborations With TikTok Creators Drive Big Results — TikTok for Business, 查閱於 2026年10月1日
- Disclosures 101 for Social Media Influencers — US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, 查閱於 2026年10月1日
- Guidance Notes for Interactive Marketing Communication & Social Media (Annex B) — Advertising Standards Authority of Singapore (ASAS), 查閱於 2026年10月1日
- Malaysian 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Content Code 2022 — 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Content Forum of Malaysia, 查閱於 2026年10月1日
-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 — 公平交易委員會 (Fair Trade Commission, Taiwan), 查閱於 2026年10月1日
- Unfair Trade Practices — Trade Descriptions Ordinance (Cap. 362) — Customs and Excise Department, Hong Kong SAR Government, 查閱於 2026年10月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