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品牌行銷

業配揭露規定與 UGC 授權:台港馬新 2026 對照

  • Clipy AI Editorial
  • 12 分鐘閱讀
  • 台灣 · 香港 · 馬來西亞 · 新加坡

直接答案

台港馬新四地,收酬勞或贈品的貼文都須標明是廣告:台灣可罰廣告主新臺幣 5 萬至 2,500 萬元,香港最高罰 50 萬港元並監禁 5 年,馬來西亞禁用「sp」等模糊標籤,新加坡要求標示置前。貼文與投廣告的授權須分開約定(2026 年)。

在亞洲做網紅合作,幾乎每一檔都會遇到兩個問題:這篇貼文一定要標明是廣告嗎?影片之後可以拿去投廣告嗎?簡短的答案是:一定要標,而且投廣告必須事先書面談好。細節與罰則則因地而異。

本文以各地主管機關的原始文件為依據,比較台灣、香港、馬來西亞與新加坡的揭露規定,再說明委託拍攝的影片預設歸誰,以及自然轉貼、Meta 合作廣告(Partnership ads)與 TikTok Spark Ads 在權限上的差別。內容為截至 2026 年 10 月 1 日的一般資訊,並非法律意見;涉及具體產品宣稱或合約時,請洽詢當地執業律師。

四地揭露規定一覽

各地網紅業配揭露規定(2026 年 10 月 1 日查核)

市場主要規範與主管機關何時必須揭露標示方式最高罰則
台灣公平交易法;公平會〈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〉[1]僱用、贈與、受有報酬等一般大眾無法合理預期的利益關係[1]無固定用語,須充分揭露利益關係新臺幣 5 萬至 2,500 萬元;屆期未改正按次處 10 萬至 5,000 萬元[1]
香港《商品說明條例》,主要由海關執法[5]未表明商業目的的營業行為[6]未規定用語,商業目的須顯而易見循公訴程序定罪:罰款 50 萬港元及監禁 5 年[6]
馬來西亞《2022 年通訊與多媒體內容守則》[8]以現金或其他對價換取的評測、代言、推薦[8]「Ad」「Advertisement」「Sponsored」;禁用「sp」「spon」「collab」[8]投訴局最高罰款 5 萬令吉[8]
新加坡ASAS《互動行銷與社群媒體指引》[9]商業關係、免費樣品、人情往來、特別邀請[9]「本文由……贊助」;字數受限時可用 #adv、#sp、#sponsored[10]自律規範,指引本身未訂罰款

四地有三個共通點。第一,贈品也算:台灣公平會對利益關係的定義明列僱用、贈與與受有報酬[1],新加坡指引也點名免費樣品[9]。第二,標示必須在推銷內容之前就被看見,而不是埋在文末一長串主題標籤裡。第三,風險不只在網紅身上,品牌主同樣要負責:台灣的罰鍰是對廣告主開罰,公平會的範例更寫明廠商應提醒並監督發文者揭露關係[1];香港的罪行則由商戶本身觸犯[6]。

台灣業配要怎麼揭露?

公平交易委員會(公平會)把「在廣告中反映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、信賴、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」的內容稱為薦證廣告,發表的人稱為薦證者。薦證者可以是知名公眾人物、專業人士、機構,也可以是一般消費者,所以微網紅與明星適用同一套規範[1]。公平會所稱的利益關係,是指薦證者與廣告主之間的僱用、贈與、受有報酬或其他有償關係;若這層關係並非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,就必須在廣告中充分揭露,社群貼文未揭露者,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[1]。

2023 年 2 月,公平會修正〈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〉,把網紅等社群用戶明確納入:網紅自己銷售商品,不論是自有商品或廠商提供的商品,都被視為廣告主;替他人商品推薦,則屬薦證者[2]。依公平交易法第 42 條,公平會可命廣告主限期停止或改正,並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,500 萬元以下罰鍰;屆期仍不改正者,得按次處 10 萬元以上 5,000 萬元以下罰鍰[1]。薦證者若明知或可得而知薦證內容有引人錯誤之虞,須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;非知名公眾人物、專業人士或機構者,以所受報酬的十倍為上限[1]。

與網紅內容相關的台灣數字

公平交易法對廣告主的罰鍰範圍(新臺幣,每次違規)
5 萬–2,500 萬元[1]
食品宣稱醫療效能的罰鍰(新臺幣)
60 萬–500 萬元[3]
非知名薦證者連帶賠償責任上限(以所受報酬計)
10 倍[1]

健康宣稱是另一個陷阱,而且標示得再清楚也無法補救。依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》第 28 條,食品廣告不得有不實、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,也不得宣稱醫療效能;違反者分別處新臺幣 4 萬元至 400 萬元,以及 60 萬元至 500 萬元罰鍰[3]。《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》對保養品與彩妝採取同樣架構:虛偽或誇大處新臺幣 4 萬元至 20 萬元,宣稱醫療效能處 60 萬元至 500 萬元[4]。網紅在片中說某保健食品「治好了我的濕疹」,即使貼文已清楚標示合作,宣稱本身仍然違規。

台灣的實務做法:在貼文第一行與影片開頭畫面放上「合作」或「廣告」字樣;品牌端則指派專人,在影片上線前逐一核對所有保健、瘦身與使用前後對比的說法,確認符合食品及化粧品相關規定。

香港有網紅揭露法規嗎?

香港沒有專為網紅訂立的法例,相關法律是《商品說明條例》。條例中的不良營商手法條文自 2013 年 7 月 19 日起生效,主要由香港海關執法[5]。被禁止的手法之一是「誤導性遺漏」:依第 13E 條,若某項營業行為未能表明其商業目的,而該目的又無法從情境中看出,因此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一般消費者作出原本不會作出的交易決定,即屬誤導性遺漏[6]。

執法指引中的例子幾乎可以直接套用在網紅行銷上。一篇與一般編輯內容難以區分的「軟文」,可能隱藏了商業目的;商戶安排名人假扮普通顧客、卻不披露雙方合約,也可能觸犯罪行。指引本身的範例更是一家美容公司指示員工或部落客代理,偽裝成顧客在網上張貼好評,這正是誤導性遺漏[6]。循公訴程序定罪,最高可處罰款 50 萬港元及監禁 5 年;循簡易程序定罪,則為罰款 10 萬港元及監禁 2 年[6]。

既然法律的判斷標準是「商業目的是否顯而易見」,香港的穩妥做法與其他三地相同:使用平台的付費合作標籤,並在影片開頭以口說或字幕加上「合作推廣」或「廣告」。香港觀眾多以粵語交談,但畫面上的中文書面標示同樣一目了然。

馬來西亞內容守則五大要求

馬來西亞《2022 年通訊與多媒體內容守則》於 2022 年 5 月發布,並已向馬來西亞通訊及多媒體委員會(MCMC)登記,是四地中規定最具體的一套[8]。守則把網紅定義為以個人身分分享意見,或收受現金或其他對價、在自己的社群帳號上替廣告主宣傳的個人或團體。依商業安排所做的評測、代言與推薦,都必須清楚揭露是以金錢或其他對價交換;廣告中使用虛擬網紅,也必須向消費者說明[8]。

守則第 6.3 段:馬來西亞的揭露必須做到

  • 揭露要和代言內容放在一起,使用「Advertisement」「Ad」「Sponsored」等醒目的前置標籤[8]。
  • 避免模糊用語:「sp」「spon」「collab」、單獨一句「thanks」或「ambassador」都被點名為容易混淆。
  • 揭露使用的語言必須與代言內容一致,馬來語影片就要用馬來語標示。
  • 影片中的代言,揭露必須出現在影片本身,不能只寫在說明欄。
  • 直播中的代言,要定時重複揭露,讓中途進場的觀眾也看得到。

遵守守則在形式上屬自願性質,但遵守守則也可作為《通訊與多媒體法》下的抗辯。守則第 3 部分寫明,主要責任在廣告主,網紅與代理商同樣負有遵守的義務[8]。投訴局裁定違規後,可發出書面譴責、處以最高 5 萬令吉罰款,並要求移除內容[8]。

語言規定在馬來西亞特別重要。同一檔活動若以馬來語、英語與華語製作,就需要三種語言的揭露,各自放進對應的影片;網紅在片中切換語言時,應以推銷內容所用的語言標示。請把揭露寫進腳本,而不是剪輯時才加上,避免剪短版本時被刪掉。

新加坡 ASAS:標示放哪裡

新加坡廣告標準局(ASAS)於 2016 年 8 月 29 日發布《互動行銷與社群媒體指引》,須與《新加坡廣告準則》一併適用[9]。首要原則是:行銷內容必須被辨識為行銷內容,並與編輯內容及個人意見明確區隔。任何可能實質影響代言份量或可信度的關係都必須充分揭露,指引列舉的例子包括商業關係、免費樣品、人情往來與特別邀請[9]。

這份指引對標示位置的要求特別細:揭露應盡早出現,讀者幾乎不必捲動或點擊就能看到;顏色要與背景形成對比;在各種裝置上都要清楚可讀;也不能藏在超連結後面。畫面上的揭露要停留足夠時間讓人讀完,純音訊內容則要用聲音揭露。同一份文件也禁止以不當手段灌高互動,例如大量購買按讚或建立假帳號[9]。

ASAS 附件 B 指引:何時需要揭露

需要揭露不需揭露
品牌付費換取提及,或付費在內容中置入行銷訊息[10]品牌付費給平台加強曝光,且平台已標示為廣告
品牌自費提供產品或服務以換取評測,包括發表會與試吃品牌在自己的頻道上發文
品牌付費推廣活動、競賽或優惠未提供任何誘因或利益的分享與轉發
內容呈現或提及受贊助的產品或服務—

跨區團隊最容易踩到的差異在這裡:ASAS 的指引說明把「#sp」列為字數受限時可接受的簡寫[10],馬來西亞內容守則卻把「sp」列為應避免的模糊用語[8]。兩地共用的文案範本,應該寫「Ad」或「Sponsored」,而不是縮寫。

平台的付費合作標籤就夠了嗎?

各平台都有自己的揭露工具,而且都是強制使用。Meta 的政策規定,在 Instagram、Facebook、Threads 或 WhatsApp 發布品牌置入內容時,只要雙方有任何價值交換(包括免費產品),就必須標註商業夥伴,貼文上方會出現「與某某付費合作」標籤[13]。TikTok 的品牌置入內容政策於 2026 年 8 月 4 日更新,規定凡是以金錢或任何其他誘因換取、推廣第三方品牌的內容,創作者都必須開啟商業內容揭露開關[15]。

這些工具是必要條件,但未必充分。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(FTC)於 2023 年 6 月 29 日修訂《代言指南》時,新增「清楚且顯著」的定義,並指出平台內建的揭露工具本身可能不足以構成適當揭露[11]。FTC 的說明也提到,以畫面呈現的代言應以畫面揭露,以口說進行的代言應以口說揭露[12]。FTC 雖是美國機關,但它的標準很適合拿來當基準,因為上述四地規範追求的結果其實一樣:讓觀眾真的注意到那個標示。

四地都適用的揭露做法

  • 開啟平台工具:Meta 的付費合作標籤,或 TikTok 的商業內容揭露開關。
  • 影片開頭同時用口說與字幕揭露,語言與影片一致。
  • 文案第一行寫「廣告」「Ad」或「Iklan」,不要只在文末放主題標籤。
  • 不要只用「sp」「spon」「collab」或「感謝某某」作為唯一標示。
  • 直播過程中定時重複揭露。
  • 品牌核准的說法要留下書面紀錄,食品、化粧品與健康宣稱另外逐條審核。

委託拍攝的影片歸誰?

揭露決定貼文長什麼樣子;著作權歸屬則決定品牌之後能怎麼使用這支影片。當合約沒有寫清楚時,四地的預設答案各不相同。

合約未約定時,委託拍攝影片的預設著作權歸屬

市場預設歸屬品牌仍可做的事依據
台灣受聘的創作者;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著作權法第 12 條[18]
香港視雙方協議而定依協議內容,所以務必寫下來香港知識產權署[19]
新加坡創作者,委託拍攝的影片也一樣依委託目的使用《2021 年著作權法》,IPOS 說明[20]
馬來西亞視為轉移給委託方擁有著作權,除非雙方約定排除或限制轉移《1987 年著作權法》第 26(2) 條[21]

新加坡智慧財產局舉過一個幾乎就是在描述 UGC 的例子:一家公司委託自由工作者拍攝行銷影片,合約寫了酬勞、片長與主題,卻沒有提到著作權。結果影片的著作權屬於自由工作者,他也可以授權給其他人使用;公司只能把影片用在當初委託的活動上,其他用途都要另外協商或取得授權,而且最好以書面約定[20]。台灣的預設也類似:未約定者,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,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[18]。馬來西亞則相反,預設對委託方有利[21]。

轉貼、合作廣告與 Spark Ads

即使品牌已擁有或取得影片授權,後續的使用方式仍可分成三種,每一種需要的權限都不一樣。

三種使用層級與所需權限

用途實際做法需要的權限注意事項
自然轉貼品牌在自己的帳號分享影片書面的自然使用授權:頻道與期間標註創作者;揭露要跟著內容走
以品牌帳號投廣告影片從品牌廣告帳號投放另立付費媒體授權:地區、期間、可否剪輯預留授權費;約定能否剪成短版
以創作者帳號投廣告廣告標頭顯示創作者名稱(Meta 合作廣告、TikTok Spark Ads)創作者在平台內授權,加上書面合約[14]創作者可撤回;合約寫明結束日期

Meta 的合作廣告會在廣告標頭顯示創作者、廣告主或雙方的帳號名稱。權限分為兩個層級:內容層級權限只允許廣告主推廣某一則貼文、限時動態或 Reels;帳號層級權限則讓廣告主可以用創作者的帳號建立合作廣告,即使沒有現成內容也可以,並能使用任何標註品牌的貼文。創作者可以隨時撤回任一層級的權限[14]。

在 TikTok 上,Spark Ads 是經創作者同意,把一則自然貼文變成廣告。創作者會產生一組授權碼,並可設定授權期間;透過 TikTok Content Suite 發出的授權請求,預設期間為 365 天[17]。Spark Ads 帶來的所有互動,包括觀看、按讚、留言、分享與追蹤,都會歸到原本那則自然貼文上[16]。這一點會影響成效計算:如果網紅的酬勞是依自然觀看數計算,就要事先約定,同一則貼文因付費推廣而增加的觀看要怎麼算。

平台內的授權也要寫進合約:可推廣哪些貼文、起訖日期、品牌能否修改文案,以及創作者提前撤回時進行中的廣告如何處理。Meta 允許廣告主隱藏合作廣告上的留言,創作者也能取消隱藏[14],所以上線前就要談好留言處理原則,不要等到出現客訴才討論。

網紅合約該寫些什麼?

開拍前要談妥的條款

  • 揭露:每個市場的標示用語、語言、位置與平台工具。
  • 宣稱:列出核准的說法;未經審核不得出現醫療、瘦身或使用前後對比的宣稱。
  • 審稿:由誰審、審幾輪、多久內回覆。
  • 著作權:明文寫出素材歸誰,因為各地預設不同。
  • 自然使用授權:品牌可在哪些頻道轉貼、可使用多久。
  • 付費使用授權:地區、期間、可否剪輯或剪短,以及授權費。
  • 創作者帳號廣告:合作廣告權限或 Spark 授權碼、期間,以及到期後如何處理。
  • 下架:主管機關、平台或任一方要求移除時的處理方式。

在 Clipy 上,創作者用自己的帳號拍攝並發布,品牌依這些貼文獲得的觀看數付費。單支影片計價的 brief 可在內容發布前先審核,品牌也能直接和創作者私訊溝通,上面這些條款就在這個階段談妥。如果還想把創作者的影片拿去投放付費廣告,請把它當成另一份授權,與創作者另外約定。UGC brief 範本提供可直接貼進 brief 的文字;若同一檔活動橫跨四個市場,語言與物流細節請見跨境網紅行銷指南。

常見問題

只收贈品、沒收錢,也要揭露嗎?

要,四地都一樣。台灣公平會對利益關係的定義包含贈與,新加坡 ASAS 點名免費樣品,馬來西亞內容守則涵蓋以非現金對價換取的安排。Meta 的政策也把免費產品視為品牌置入內容,須使用付費合作標籤。

只寫 #sp 算有揭露嗎?

在馬來西亞不算,內容守則明確把「sp」「spon」「collab」列為應避免的模糊用語。新加坡 ASAS 雖接受字數受限時使用 #sp,但跨區共用的範本應寫「Ad」或「Sponsored」,並同時使用平台的付費合作標籤。

影片可以不再詢問就拿去投廣告嗎?

只有在合約已授予付費使用權時才可以。各地預設的著作權歸屬不同,在台灣與新加坡,委託拍攝的影片預設屬於創作者。若要用創作者帳號在 Meta 或 TikTok 投廣告,還需要創作者在平台內授權,而且對方可以撤回。

資料來源

  1.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 — Fair Trade Commission (Taiwan), 查閱於 2026年10月1日
  2. 打擊網路不實廣告,網紅推銷已納入規範 — Fair Trade Commission (Taiwan), 查閱於 2026年10月1日
  3. 食品標示不得有誇大、易生誤解及醫療效能之情形 — Taiwan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,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, 查閱於 2026年10月1日
  4.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(第 10 條、第 20 條) — Laws & Regulations Databas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(Taiwan), 查閱於 2026年10月1日
  5. Unfair Trade Practices — Customs and Excise Department, Hong Kong SAR, 查閱於 2026年10月1日
  6. Enforcement Guidelines for the Trade Descriptions (Unfair Trade Practices) (Amendment) Ordinance 2012 (June 2013) — Customs and Excise Department and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, Hong Kong SAR, 查閱於 2026年10月1日
  7. Regulation of health claims of orally consumed products to take effect from June 1 — Department of Health, Hong Kong SAR, 查閱於 2026年10月1日
  8. The Malaysian 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Content Code 2022 — 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Content Forum of Malaysia / MCMC, 查閱於 2026年10月1日
  9. Guidelines for Interactive Marketing Communication & Social Media — Advertising Standards Authority of Singapore (ASAS), 查閱於 2026年10月1日
  10. Annex B – Guidance Notes for Interactive Marketing Communication & Social Media — Advertising Standards Authority of Singapore (ASAS), 查閱於 2026年10月1日
  11.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nnounces Updated Advertising Guides to Combat Deceptive Reviews and Endorsements — US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, 查閱於 2026年10月1日
  12. FTC's Endorsement Guides: What People Are Asking — US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, 查閱於 2026年10月1日
  13. About branded content on Facebook, Instagram and Threads — Meta Business Help Center, 查閱於 2026年10月1日
  14. About partnership ad permissions — Meta Business Help Center, 查閱於 2026年10月1日
  15. Branded Content Policy — TikTok, 查閱於 2026年10月1日
  16. About Spark Ads — TikTok Ads Help Center, 查閱於 2026年10月1日
  17. How to use Content Suite to create and launch Spark Ads — TikTok Ads Help Center, 查閱於 2026年10月1日
  18. Copyright Factsheet for Businesses on the Copyright Act 2021 —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Singapore (IPOS), 查閱於 2026年10月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