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品牌营销

广告披露与 UGC 授权:台港马新 2026 规定对照

  • Clipy AI Editorial
  • 12 分钟阅读
  • 台湾 · 香港 · 马来西亚 · 新加坡

直接答案

台港马新四地,收酬劳或赠品的帖子都须标明是广告:台湾可罚广告主新台币 5 万至 2,500 万元,香港最高罚 50 万港元并监禁 5 年,马来西亚禁用「sp」等模糊标签,新加坡要求标注置前。帖子与投广告的授权须分开约定(2026 年)。

在亚洲做网红合作,几乎每一次都会遇到两个问题:这篇帖子一定要标明是广告吗?视频之后可以拿去投广告吗?简短的答案是:一定要标,而且投广告必须事先书面谈好。细节与罚则则因地而异。

本文以各地主管机关的原始文件为依据,比较台湾、香港、马来西亚与新加坡的披露规定,再说明委托拍摄的视频默认归谁,以及自然转贴、Meta 合作广告(Partnership ads)与 TikTok Spark Ads 在权限上的差别。内容为截至 2026 年 10 月 1 日的一般信息,并非法律意见;涉及具体产品宣称或合约时,请咨询当地执业律师。

四地披露规定一览

各地网红商业合作披露规定(2026 年 10 月 1 日查核)

市场主要规范与主管机关何时必须披露标注方式最高罚则
台湾公平交易法;公平会〈对于荐证广告之规范说明〉[1]雇用、赠与、受有报酬等一般大众无法合理预期的利益关系[1]无固定用语,须充分披露利益关系新台币 5 万至 2,500 万元;届期未改正按次处 10 万至 5,000 万元[1]
香港《商品说明条例》,主要由海关执法[5]未表明商业目的的营业行为[6]未规定用语,商业目的须显而易见循公诉程序定罪:罚款 50 万港元及监禁 5 年[6]
马来西亚《2022 年通信与多媒体内容守则》[8]以现金或其他对价换取的评测、代言、推荐[8]「Ad」「Advertisement」「Sponsored」;禁用「sp」「spon」「collab」[8]投诉局最高罚款 5 万林吉特[8]
新加坡ASAS《互动营销与社交媒体指引》[9]商业关系、免费样品、人情往来、特别邀请[9]「本文由……赞助」;字数受限时可用 #adv、#sp、#sponsored[10]自律规范,指引本身未订罚款

四地有三个共通点。第一,赠品也算:台湾公平会对利益关系的定义明列雇用、赠与与受有报酬[1],新加坡指引也点名免费样品[9]。第二,标注必须在推销内容之前就被看见,而不是埋在文末一长串主题标签里。第三,风险不只在网红身上,品牌方同样要负责:台湾的罚款是对广告主开罚,公平会的范例更写明厂商应提醒并监督发文者披露关系[1];香港的罪行则由商户本身触犯[6]。

台湾商业合作要怎么披露?

公平交易委员会(公平会)把「在广告中反映对商品或服务之意见、信赖、发现或亲身体验结果」的内容称为荐证广告,发表的人称为荐证者。荐证者可以是知名公众人物、专业人士、机构,也可以是一般消费者,所以微网红与明星适用同一套规范[1]。公平会所称的利益关系,是指荐证者与广告主之间的雇用、赠与、受有报酬或其他有偿关系;若这层关系并非一般大众可合理预期,就必须在广告中充分披露,社交媒体帖子未披露者,可能违反公平交易法第 25 条[1]。

2023 年 2 月,公平会修正〈对于网络广告案件之处理原则〉,把网红等社交媒体用户明确纳入:网红自己销售商品,不论是自有商品或厂商提供的商品,都被视为广告主;替他人商品推荐,则属荐证者[2]。依公平交易法第 42 条,公平会可命广告主限期停止或改正,并处新台币 5 万元以上 2,500 万元以下罚款;届期仍不改正者,得按次处 10 万元以上 5,000 万元以下罚款[1]。荐证者若明知或可得而知荐证内容有引人错误之虞,须与广告主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;非知名公众人物、专业人士或机构者,以所受报酬的十倍为上限[1]。

与网红内容相关的台湾数字

公平交易法对广告主的罚款范围(新台币,每次违规)
5 万–2,500 万元[1]
食品宣称医疗效能的罚款(新台币)
60 万–500 万元[3]
非知名荐证者连带赔偿责任上限(以所受报酬计)
10 倍[1]

健康宣称是另一个陷阱,而且标注得再清楚也无法补救。依《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》第 28 条,食品广告不得有不实、夸张或易生误解之情形,也不得宣称医疗效能;违反者分别处新台币 4 万元至 400 万元,以及 60 万元至 500 万元罚款[3]。《化妆品卫生安全管理法》对保养品与彩妆采取同样架构:虚伪或夸大处新台币 4 万元至 20 万元,宣称医疗效能处 60 万元至 500 万元[4]。网红在片中说某保健食品「治好了我的湿疹」,即使帖子已清楚标注合作,宣称本身仍然违规。

台湾的实务做法:在帖子第一行与视频开头画面放上「合作」或「广告」字样;品牌端则指派专人,在视频上线前逐一核对所有保健、瘦身与使用前后对比的说法,确认符合食品及化妆品相关规定。

香港有网红披露法规吗?

香港没有专为网红订立的法例,相关法律是《商品说明条例》。条例中的不良营商手法条文自 2013 年 7 月 19 日起生效,主要由香港海关执法[5]。被禁止的手法之一是「误导性遗漏」:依第 13E 条,若某项营业行为未能表明其商业目的,而该目的又无法从情境中看出,因此导致或相当可能导致一般消费者作出原本不会作出的交易决定,即属误导性遗漏[6]。

执法指引中的例子几乎可以直接套用在网红营销上。一篇与一般编辑内容难以区分的「软文」,可能隐藏了商业目的;商户安排名人假扮普通顾客、却不披露双方合约,也可能触犯罪行。指引本身的范例更是一家美容公司指示员工或博主代理,伪装成顾客在网上张贴好评,这正是误导性遗漏[6]。循公诉程序定罪,最高可处罚款 50 万港元及监禁 5 年;循简易程序定罪,则为罚款 10 万港元及监禁 2 年[6]。

既然法律的判断标准是「商业目的是否显而易见」,香港的稳妥做法与其他三地相同:使用平台的付费合作标签,并在视频开头以口说或字幕加上「合作推广」或「广告」。香港观众多以粤语交谈,但画面上的中文书面标注同样一目了然。

马来西亚内容守则五大要求

马来西亚《2022 年通信与多媒体内容守则》于 2022 年 5 月发布,并已向马来西亚通信及多媒体委员会(MCMC)登记,是四地中规定最具体的一套[8]。守则把网红定义为以个人身份分享意见,或收受现金或其他对价、在自己的社交媒体账号上替广告主宣传的个人或团体。依商业安排所做的评测、代言与推荐,都必须清楚披露是以金钱或其他对价交换;广告中使用虚拟网红,也必须向消费者说明[8]。

守则第 6.3 段:马来西亚的披露必须做到

  • 披露要和代言内容放在一起,使用「Advertisement」「Ad」「Sponsored」等醒目的前置标签[8]。
  • 避免模糊用语:「sp」「spon」「collab」、单独一句「thanks」或「ambassador」都被点名为容易混淆。
  • 披露使用的语言必须与代言内容一致,马来语视频就要用马来语标注。
  • 视频中的代言,披露必须出现在视频本身,不能只写在说明栏。
  • 直播中的代言,要定时重复披露,让中途进场的观众也看得到。

遵守守则在形式上属自愿性质,但遵守守则也可作为《通信与多媒体法》下的抗辩。守则第 3 部分写明,主要责任在广告主,网红与代理商同样负有遵守的义务[8]。投诉局裁定违规后,可发出书面谴责、处以最高 5 万林吉特罚款,并要求移除内容[8]。

语言规定在马来西亚特别重要。同一个活动若以马来语、英语与华语制作,就需要三种语言的披露,各自放进对应的视频;网红在片中切换语言时,应以推销内容所用的语言标注。请把披露写进脚本,而不是剪辑时才加上,避免剪短版本时被删掉。

新加坡 ASAS:标注放哪里

新加坡广告标准局(ASAS)于 2016 年 8 月 29 日发布《互动营销与社交媒体指引》,须与《新加坡广告准则》一并适用[9]。首要原则是:营销内容必须被辨识为营销内容,并与编辑内容及个人意见明确区隔。任何可能实质影响代言份量或可信度的关系都必须充分披露,指引枚举的例子包括商业关系、免费样品、人情往来与特别邀请[9]。

这份指引对标注位置的要求特别细:披露应尽早出现,读者几乎不必滚动或点击就能看到;颜色要与背景形成对比;在各种设备上都要清楚可读;也不能藏在超链接后面。画面上的披露要停留足够时间让人读完,纯音频内容则要用声音披露。同一份文件也禁止以不当手段灌高互动,例如大量购买点赞或建立假账号[9]。

ASAS 附件 B 指引:何时需要披露

需要披露不需披露
品牌付费换取提及,或付费在内容中置入营销信息[10]品牌付费给平台加强曝光,且平台已标注为广告
品牌自费提供产品或服务以换取评测,包括发表会与试吃品牌在自己的频道上发文
品牌付费推广活动、竞赛或优惠未提供任何诱因或利益的分享与转发
内容呈现或提及受赞助的产品或服务—

跨区团队最容易踩到的差异在这里:ASAS 的指引说明把「#sp」列为字数受限时可接受的简写[10],马来西亚内容守则却把「sp」列为应避免的模糊用语[8]。两地共用的文案模板,应该写「Ad」或「Sponsored」,而不是缩写。

平台的付费合作标签就够了吗?

各平台都有自己的披露工具,而且都是强制使用。Meta 的政策规定,在 Instagram、Facebook、Threads 或 WhatsApp 发布品牌置入内容时,只要双方有任何价值交换(包括免费产品),就必须标注商业伙伴,帖子上方会出现「与某某付费合作」标签[13]。TikTok 的品牌置入内容政策于 2026 年 8 月 4 日更新,规定凡是以金钱或任何其他诱因换取、推广第三方品牌的内容,创作者都必须打开商业内容披露开关[15]。

这些工具是必要条件,但未必充分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(FTC)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修订《代言指南》时,添加「清楚且显著」的定义,并指出平台内置的披露工具本身可能不足以构成适当披露[11]。FTC 的说明也提到,以画面呈现的代言应以画面披露,以口说进行的代言应以口说披露[12]。FTC 虽是美国机关,但它的标准很适合拿来当基准,因为上述四地规范追求的结果其实一样:让观众真的注意到那个标注。

四地都适用的披露做法

  • 打开平台工具:Meta 的付费合作标签,或 TikTok 的商业内容披露开关。
  • 视频开头同时用口说与字幕披露,语言与视频一致。
  • 文案第一行写「广告」「Ad」或「Iklan」,不要只在文末放主题标签。
  • 不要只用「sp」「spon」「collab」或「感谢某某」作为唯一标注。
  • 直播过程中定时重复披露。
  • 品牌核准的说法要留下书面记录,食品、化妆品与健康宣称另外逐条审核。

委托拍摄的视频归谁?

披露决定帖子长什么样子;著作权归属则决定品牌之后能怎么使用这支视频。当合约没有写清楚时,四地的默认答案各不相同。

合约未约定时,委托拍摄视频的默认著作权归属

市场默认归属品牌仍可做的事依据
台湾受聘的创作者;契约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出资人得利用该著作著作权法第 12 条[18]
香港视双方协议而定依协议内容,所以务必写下来香港知识产权署[19]
新加坡创作者,委托拍摄的视频也一样依委托目的使用《2021 年著作权法》,IPOS 说明[20]
马来西亚视为转移给委托方拥有著作权,除非双方约定排除或限制转移《1987 年著作权法》第 26(2) 条[21]

新加坡知识产权局举过一个几乎就是在描述 UGC 的例子:一家公司委托自由工作者拍摄营销视频,合约写了酬劳、片长与主题,却没有提到著作权。结果视频的著作权属于自由工作者,他也可以授权给其他人使用;公司只能把视频用在当初委托的活动上,其他用途都要另外协商或取得授权,而且最好以书面约定[20]。台湾的默认也类似:未约定者,著作财产权归受聘人,出资人得利用该著作[18]。马来西亚则相反,默认对委托方有利[21]。

转贴、合作广告与 Spark Ads

即使品牌已拥有或取得视频授权,后续的使用方式仍可分成三种,每一种需要的权限都不一样。

三种使用层级与所需权限

用途实际做法需要的权限注意事项
自然转贴品牌在自己的账号分享视频书面的自然使用授权:频道与期间标注创作者;披露要跟着内容走
以品牌账号投广告视频从品牌广告账号投放另立付费媒体授权:地区、期间、可否剪辑预留授权费;约定能否剪成短版
以创作者账号投广告广告标头显示创作者名称(Meta 合作广告、TikTok Spark Ads)创作者在平台内授权,加上书面合约[14]创作者可撤回;合约写明结束日期

Meta 的合作广告会在广告标头显示创作者、广告主或双方的账号名称。权限分为两个层级:内容层级权限只允许广告主推广某一则帖子、快拍(Stories)或 Reels;账号层级权限则让广告主可以用创作者的账号建立合作广告,即使没有现成内容也可以,并能使用任何标注品牌的帖子。创作者可以随时撤回任一层级的权限[14]。

在 TikTok 上,Spark Ads 是经创作者同意,把一则自然帖子变成广告。创作者会产生一组授权码,并可设置授权期间;通过 TikTok Content Suite 发出的授权请求,默认期间为 365 天[17]。Spark Ads 带来的所有互动,包括观看、点赞、留言、分享与关注,都会归到原本那则自然帖子上[16]。这一点会影响成效计算:如果网红的酬劳是依自然观看数计算,就要事先约定,同一则帖子因付费推广而增加的观看要怎么算。

平台内的授权也要写进合约:可推广哪些帖子、起讫日期、品牌能否修改文案,以及创作者提前撤回时进行中的广告如何处理。Meta 允许广告主隐藏合作广告上的留言,创作者也能取消隐藏[14],所以上线前就要谈好留言处理原则,不要等到出现投诉才讨论。

网红合约该写些什么?

开拍前要谈妥的条款

  • 披露:每个市场的标注用语、语言、位置与平台工具。
  • 宣称:列出核准的说法;未经审核不得出现医疗、瘦身或使用前后对比的宣称。
  • 审稿:由谁审、审几轮、多久内回复。
  • 著作权:明文写出素材归谁,因为各地默认不同。
  • 自然使用授权:品牌可在哪些频道转贴、可使用多久。
  • 付费使用授权:地区、期间、可否剪辑或剪短,以及授权费。
  • 创作者账号广告:合作广告权限或 Spark 授权码、期间,以及到期后如何处理。
  • 下架:主管机关、平台或任一方要求移除时的处理方式。

在 Clipy 上,创作者用自己的账号拍摄并发布,品牌依这些帖子获得的观看数付费。单支视频计价的 brief 可在内容发布前先审核,品牌也能直接和创作者私信沟通,上面这些条款就在这个阶段谈妥。如果还想把创作者的视频拿去投放付费广告,请把它当成另一份授权,与创作者另外约定。UGC brief 模板提供可直接贴进 brief 的文字;若同一个活动横跨四个市场,语言与物流细节请见跨境网红营销指南。

常见问题

只收赠品、没收钱,也要披露吗?

要,四地都一样。台湾公平会对利益关系的定义包含赠与,新加坡 ASAS 点名免费样品,马来西亚内容守则涵盖以非现金对价换取的安排。Meta 的政策也把免费产品视为品牌置入内容,须使用付费合作标签。

只写 #sp 算有披露吗?

在马来西亚不算,内容守则明确把「sp」「spon」「collab」列为应避免的模糊用语。新加坡 ASAS 虽接受字数受限时使用 #sp,但跨区共用的模板应写「Ad」或「Sponsored」,并同时使用平台的付费合作标签。

视频可以不再询问就拿去投广告吗?

只有在合约已授予付费使用权时才可以。各地默认的著作权归属不同,在台湾与新加坡,委托拍摄的视频默认属于创作者。若要用创作者账号在 Meta 或 TikTok 投广告,还需要创作者在平台内授权,而且对方可以撤回。

资料来源

  1.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 — Fair Trade Commission (Taiwan), 查阅于 2026年10月1日
  2. 打擊網路不實廣告,網紅推銷已納入規範 — Fair Trade Commission (Taiwan), 查阅于 2026年10月1日
  3. 食品標示不得有誇大、易生誤解及醫療效能之情形 — Taiwan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,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, 查阅于 2026年10月1日
  4.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(第 10 條、第 20 條) — Laws & Regulations Databas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(Taiwan), 查阅于 2026年10月1日
  5. Unfair Trade Practices — Customs and Excise Department, Hong Kong SAR, 查阅于 2026年10月1日
  6. Enforcement Guidelines for the Trade Descriptions (Unfair Trade Practices) (Amendment) Ordinance 2012 (June 2013) — Customs and Excise Department and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, Hong Kong SAR, 查阅于 2026年10月1日
  7. Regulation of health claims of orally consumed products to take effect from June 1 — Department of Health, Hong Kong SAR, 查阅于 2026年10月1日
  8. The Malaysian 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Content Code 2022 — 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Content Forum of Malaysia / MCMC, 查阅于 2026年10月1日
  9. Guidelines for Interactive Marketing Communication & Social Media — Advertising Standards Authority of Singapore (ASAS), 查阅于 2026年10月1日
  10. Annex B – Guidance Notes for Interactive Marketing Communication & Social Media — Advertising Standards Authority of Singapore (ASAS), 查阅于 2026年10月1日
  11.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nnounces Updated Advertising Guides to Combat Deceptive Reviews and Endorsements — US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, 查阅于 2026年10月1日
  12. FTC's Endorsement Guides: What People Are Asking — US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, 查阅于 2026年10月1日
  13. About branded content on Facebook, Instagram and Threads — Meta Business Help Center, 查阅于 2026年10月1日
  14. About partnership ad permissions — Meta Business Help Center, 查阅于 2026年10月1日
  15. Branded Content Policy — TikTok, 查阅于 2026年10月1日
  16. About Spark Ads — TikTok Ads Help Center, 查阅于 2026年10月1日
  17. How to use Content Suite to create and launch Spark Ads — TikTok Ads Help Center, 查阅于 2026年10月1日
  18. Copyright Factsheet for Businesses on the Copyright Act 2021 —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Singapore (IPOS), 查阅于 2026年10月1日